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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海公司商标续展费用需要多少?
作者:玉溪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08 08:57:34
1.申请阶段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提交图片的,应当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应当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2.审查阶段中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针对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问题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通知书做出补正。同时审查员会针对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户进行审查,若存在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户的,审查员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3.授权阶段⑴授权:在通过初步审查后,审查员会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后,需要办理以下登记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以及专利证书印花税。⑵颁发证书: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即可获得专利证书。此段时间约为2-3个月左右。
玉溪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是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章,对经过形式审查、决定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按其申请日期的先后,对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通过检索、分析、对比和必要的调查研究,审核其实质要件的合法性,以确定是否准予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行政行为。实质审查是决定申请商标能否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关键环节。一、商标实质审查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要件,是指《商标法》以及其他有关规章在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可注册性和与在先权利商标的关系等方面所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现行《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这些要求和条件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商标法》第10-13、16、28、29条以及《实施条例》的第19条。
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申请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10-13、16条等条款关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标志的审查(即所谓禁止性规定的审查或绝对条件的审查),另一方面是对申请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审查(即所谓在先商标权的审查或相对条件的审查),适用《商标法》第28、29条及《实施条例》第19、21条的规定。
前文提到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要件的具体条款就是商标实质审查的法律依据,具体内容是:
1、《商标法》第10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规定的标志除了禁止使用外,当然还禁止作为商标注册:
2、《商标法》第11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该条规定禁止注册的标志不完全禁止使用,并且,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的,还可以予以注册;
3、《商标法》第12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该条是与新增加的三维标志(即立体商标)相应订立的三维标志实质审查的配套条款,属立体商标注册申请实质要件的特殊规定;
4、《商标法》第13条关于保护两种类型驰名商标的规定;
5、《商标法》第16条关于地埋标志(即原产地名称)保护的规定;
6、《商标法》第28条关于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冲突的规定,该条体现了在确定商标权归属时注册在先的审查原则;
7、《商标法》第29条关于不同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或使用在先的商标的规定,该条体现了在特定条件下确定商标权归属时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的审查原则;
8、《实施条例》第19条关于不同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分别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同一天申请注册时如何处理的规定,该条是对《商标法》第29条的补充;
9、《实施条例》第21条关于部分驳回的规定。上述第1、2、3、5项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商标实质审查中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绝对理由,而4、6、7、8项的规定则属于驳回的相对理由,第9项则是取代原审查意见书程序的新的程序性规定,依该规定做出部分驳回决定时,既可以引用前述绝对理由,还可以引用相对理由,或者二者同时引用。
由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在申请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方面与其他商标的注册申请相比存在一些特殊性,因此,根据《商标法》第3条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在注册和管理方面的有关事宜做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也是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应该遵循的法律依据。
可以说,商标实质审查工作中禁止性规定的审查就是商标审查人员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与适用过程,在先商标权审查就是商标审查人员对指定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是否属于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判定过程,虽然实质审查过程是不可避免地存在审查人员的主观因素,但是审查人员的所有决定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也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要求。
二、商标实质审查的结果根据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商标法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有三种结果:1、在全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2、在全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或与他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3、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而在其余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或与他人的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则商标局对在前一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同时对在其余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三、相关的法律概念前面的三种审查结果涵盖了以下几个需要明确的法律概念:1、初步审定。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是指经过审查,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依法做出初步同意该商标注册的决定。因初步审定的商标未经正式核准注册,不属于注册商标,故而没有商标专用权。
2、商标公告。《商标公告》是商标局定期编印发行的官方出版物,其内容包括初步审定商标公告,注册商标公告,注册商标变更、续展、转让、撤消公告等等。初步审定商标的公告是指商标局将决定准予初步审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有关内容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并公之于众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他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公告的初步审定商标提出异议,以利于社会公众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进行监督,也便于其他在先权利人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而避免和减少商标注册后可能发生的争议。初步审定商标公告的内容包括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名义和地址、商标图样、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及其所属类别、申请日期、初步审定编号;属共同申请的,代表人名义和地址,及共同申请人的名义;有代理人的,代理人名义;属立体商标或颜色组合商标的,加注说明;放弃商标部分内容专用权的,关于放弃部分的声明;属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法的使用管理规则等。
3、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通常指全部驳回),是指经过实质审查,在全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他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行政行为。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以发给《商标驳回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其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理由及作为法律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应条款,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可以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复审决定。
4、商标注册申请的部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部分驳回,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的,它取代了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6条第2款关于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实施《商标审查意见书》制度的规定。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发给申请人《商标审查意见书》,只是商标局认为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可以修正而给申请人提供的修正意见,申请人如按要求如期修正,商标局则对该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申请人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则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商标驳回通知书》。
这就是说,商标局发给申请人《商标审查意见书》,只是实质审查的中间程序,而不是最终结果。现行的部分驳回程序,则是商标局实质审查的最终结果之一,商标局以发给申请人《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可以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复审决定。
依据部分驳回程序做出的审查结论,体现在商标局发给申请人的《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中,既包括应予驳回不予公告的内容,又包括可以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内容。至于对准予初步审定的内容何时公告,现行做法是: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就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局则将准予初步审定的内容及时公告:如果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定还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中可以初步审定的部分内容也暂不予以公告,而是等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再决定公告初步审定的内容。
该内容可能仅仅是商标局部分驳回时保留下来的商品或服务,也可能涉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生效的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予以初步审定的商品或服务。之所以如此规定,是考虑到至少在现行《商标法》没有增加关于商标注册申请可以分割成两个或多个申请的规定的情况下,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只能作为一个完整的商标权予以核准注册,只能发给申请人一份商标注册证,这就要求该商标注册申请中能够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的指定商品或服务应同时公告。
鉴于商标评审及诉讼终结往往费时较长,当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部分驳回时,是否向商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应该权衡利弊,做出恰当选择。《商标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按商标局的要求修正并及时回复商标局,《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则无此要求。不必回复正是部分驳回优于审查意见书的重要标志。它不仅简化了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保证了审查程序的公正,而且大大减少了因审查意见书往返延时、申请人自作主张的修改、审查员的失误等原因导致诸多问题的发生,从审查程序上确保了商标实质审查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并为申请人合理地获得商标权利奠定了基础。
5、不予公告。不予公告,是指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商标局实施的不予刊发《商标公告》的行为。如果是全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所有内容都不予登载《商标公告》。如果是部分驳回,而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未就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局被驳回的注册申请内容不予登载《商标公告》,而公告未被驳回的内容。部分驳回后申请人向商标评委员会申请复审的,如前文所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全部内容暂时均不予公告,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再决定可以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其余不能初步审定的部分则不予公告。
玉溪商标注册不复杂,但是在注册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问题,就像商标申请人考虑选择注册文字商标还是图形商标?那这两种商标到底有什么区别吗?各有什么优缺点?现在正式的来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图形商标图形商标,是指仅由图形构成,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图形所能取材的范围很广泛,既可以是拟物化的具体事物,也可以是扁平化的图标、符号。图形商标最主要的特点就是生动形象、便于识别与记忆。不仅如此,好的图形商标甚至还能传递企业文化,赢得客户认可。但其缺点也显而易见,就是不便于称呼和描述。文字商标文字商标就是指由汉字、字母、数字或其他文字构成,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
与图形商标相比,文字商标最主要的特点就是便于称呼和描述。由于文字信息的传递明显易于图片信息,所以文字商标的传播成本也更低,甚至某些好的文字商标已经转变为我们的日常词汇了。文字商标可注册为图形商标吗?文字商标的字体可以是印刷体、书写体或美术体,有些文字商标的字体极富艺术感,就会更接近图形。当文字的字体更趋向于图形而脱离文字本来面目的时候,就成为了图形商标。
有的商标申请者得知心仪的文字商标已经被他人注册,就找位设计高人帮忙设计成图形商标,从图形商标中依稀能辨认出文字,最后商标以图形的形式通过了商标局的审查。虽然这样的案例屈指可数,但这却能看出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图形商标和文字商标优缺点总结为了让大家更清晰、全面地了解图形商标和文字商标的优缺点,总结了以下内容:图形商标的优点1、直观、形象、富有感染力,有助于公司实施差异化的品牌战略;2、不受语言、地域等限制,更利于公众识别与记忆。
图形商标的缺点1、与文字商标相比不利于称呼与传播;2、图形商标的查询难度较大,与文字商标相比,注册成功的概率相对较低。文字商标的优点1、文字商标同时具有形、音、意,分别用于感目、感耳、感心,能直观的传达信息,便于称呼;2、文字商标的注册成功率较高,因为文字商标查询相对容易,可预先避免与其他商标相似,故通过审查的概率相对较高。文字商标的缺点1、受语言、地域影响程度较大,如外国文字的商标就更难被当地人记忆和认知,这也是国际品牌一般都会再针对东道国。
重新注册当地文字商标的原因;2、某些只可意会难以言明的意义,通过图形更容易传达,而文字商标在这类表达上有所欠缺。建议:图形商标与文字商标的选择应当取决于公司的主营业务,一般而言,大众消费品更应该采用较为活泼的表现形式,图形商标或图形与文字的组合商标就是不错的选择,而小众消费品则需要根据目标客户的品味与喜好作出选择。
就设计趋势而言,文字商标越来越受到青睐,因为便于称呼和传播,单纯的图形商标则少之又少。我们建议商标申请人同时申请图形商标和文字商标,由于文字商标申请的成功率较高,商标申请人可先申请文字商标作为防御之用,待图形设计完成后再继续申请图形商标。不少创业者为了降低成本,直接从网上下载商业字体用于商标注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多数商业字体是禁止商业用途的,一旦被字体公司起诉,可能面临上万元的赔偿。在国家不断加强版权保护的今天,每一位创业者都应当具备版权意识。
来,阅读文章之前,先做一道选择题!商标作为一个企业的外在形象,不仅代表了企业文化,还代表了企业品牌在法律上的肯定。一个好的商标无论对企业宣传还是市场竞争方面都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商标申请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发布数据显示,截止今年7月,玉溪商标注册驳回率高达51%。也就是说,申请两件商标能成功一件就很不错了。那么商标被驳回该怎么办?难道只能“认命”?今天,小部就来跟大家说说”商标驳回“那点事儿!
要想从根本上扭转商标被驳回的逆境,首先,你得清楚商标被驳回的原因。一般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有:违反商标法强制规定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违反商标在先使用权规定商标在先权利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也就是说,他人注册成功的商标,你再注册就容易被驳回。
违反商标要有显著性规定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著性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特别关注。例如“兰州牛肉拉面”就因商标不具显著性而被驳回。那么,商标驳回该如何应对呢?
第一步,摆正心态,积极“应战”。很多人一看商标被驳回,就给自己判了“死刑”,认为这是官方给出的结论,无法改变。实际并不是这样,商标是由人来审查的,所以申请结果具有主观性,对于同一件商标,每个人的定义不同。只要你能拿出足够充足的理由来证明商标可以使用,就有通过申请的可能。
第二步,驳回复审,刻不容缓。申请驳回复审是应对商标驳回的主要解决方案,紧随“第一步”抱着复审必能通过的决心,向商评委全面阐述自己的理由及观点。但是,如果你所申请的商标违反商标法强制规定的内容,小部不建议再做驳回复审,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驳回复审通常不会通过。反之,被告知因商标相似、缺乏显著性等原因被驳回的,根据情况可以进行驳回复审。关于驳回复审,小部认为可以咨询专业的代理机构,代理机构的知产顾问会用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眼光对你被驳回的商标进行分析,并告诉你是否需要提出驳回复审。
第三步,吸取教训,从头再来。很多人听到“从头再来”,立刻会产生负面情绪,注册商标时间周期长、投入的精神成本巨大,一句“从头再来”几乎否定了商标注册者前面做的所有工作。更像是旁观者说的风凉话。但事实并非如此。对于经营者来说,商标是保护品牌不受侵害的必需品,而注册商标也并非易事。
我这里说的“从头再来”并不是说让你向上次一样,“盲目地”重新再申请商标,而是从失败中总结经验,找正规的商标代理机构,从专业的角度分析上次申请失败的原因,从商标起名入手,提高再申请的成功几率。从头再来不是结束,而是新的开始。此外,对于急需使用商标的经营者,可以选择购买商标的方式来解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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