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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川区个人商标申请有禁忌吗?
作者:玉溪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29 08:33:55
最近,一位老板想注册一家公司,并认为可以随便填写这个名字。真的是这样吗?以下编辑将告诉您有关公司注册名称的要求。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注册名称要求:
1.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以下文字:
这有害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可能会引起公众的欺骗或误解;
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政党名称,政党,政府和军事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编号;
外来字符,中文语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受到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
2.企业名称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
3.企业法人名称不包括其他法人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注册名称要求:
4.企业名称不得包括另一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加冠。
5.营业执照上只能标出一个营业名称。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准企业名称:
除投资关系外,由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注册的同一行业企业的名称和名称;
它与另一家公司的名称相同,而该公司的名称更改了不到一年;
该名称与被撤销注册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少于三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其他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
7.企业名称需要翻译成外语时,应当按照文字翻译原则进行翻译和使用。无需将其报告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批准和注册。
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加入了申请专利的大军中,年年创下专利申请记录。为了鼓励创新创造,近年国家开始大力扶持知识产权行业发展,借着国家政策的东风,知识产权的各项优惠政策陆续出台,下面来看下申请专利的好处:
1、技术保护申请专利后,该技术在一定时期内就独属于你,带给你技术优势,不然要是别人捷足先登,你就不能用此技术。
2、专利本身就能赚钱首先专利技术能加大企业产能,然后专利还可以转让出去或许可给他人使用,这也是能够收取费用的。
3、高新认证需要专利高新企业有很多优惠政策,例如所得税率为15%。
4、专利有助于申报政府项目例如中关村的补贴政策。
5、专利有助于融资和上市投资方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时、证监会在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专利都可以大大起到加分作用。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商标所有人因为不知道怎样计算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就常常是随便要一个数额,虽然打赢了官司却未必得到合适的赔偿,得不偿失。因此,学会如何计算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在处理商标侵权纠纷中十分重要。告诉大家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法定顺序有以下几种方式:
(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来确定。简单地说,因侵权人的侵权商品在市场上销售,使商标专用权人的商品销售量下降,其销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商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从每件侵权商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商品数额,所得之积,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得利润,即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惩罚性赔偿。这次修改商标法还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商标法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商标使用许可费的一倍到三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5)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里所说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所支付的用于制止侵权行为的交通费、调查费、鉴定费、适当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商标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近年来,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发现,该类犯罪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罪名相对集中。涉及企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相对集中于侵犯商标权类案件,一些不法制造商采用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方式,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采用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标识,混淆社会消费群体的主观判断,获取暴利。
二是共同犯罪比例攀升。涉及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往往具有社会化分工合作的特点,行为人为实施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犯罪,往往相互之间分工合作,以夫妻、家族、同乡作为配对的作案方式较为突出,且由多人配合作案。其中还不乏中介掮客与被侵害知识产权的企业竞争对手合作,通过幕后操纵,侵害企业的知识产权利益。
三是涉及领域日益广泛。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犯罪既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如食品、酒水、药品、洗涤日化、文体用品、手表、服装、五金家电等,也包括建材、机械等生产领域。四是涉互联网犯罪凸显。一些犯罪分子借助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或利用网络技术运用外挂服务器、云平台、深度链接等犯罪手段,实施知识产权犯罪,技术含量高,隐蔽性强,链条化、网络化和跨区域化更为突出。
为切实惩治防范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犯罪,检察机关采取了持续严厉打击恶意侵权、反复侵权等类型的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犯罪,重点查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通过抗诉、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督促履行职责等多种监督方式,对涉及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类案件加强法律监督,成效明显,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犯罪高发的态势。
但是,由于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整体水平偏低,而办案周期却整体偏长;加之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犯罪的违法成本较低,刑罚尤其是主刑未发挥应有的威慑作用,不能给行为人带来足够的金钱剥夺之苦,故刑法期望达到的预防犯罪效果不明显。此外,目前虽然对该类犯罪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由于没有设置一定的额度,导致司法实践中因为缺乏相对具体的量化标准而影响可操作性。
对此,笔者认为,可以运用恢复性司法解决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犯罪难题。一方面,随着社会发展,侵犯企业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不断增大,犯罪手段不断升级,给刑事处罚带来很大压力;同时由于刑事手段的介入,被告人受到刑事制裁后赔偿积极性大为降低。在此情况下,引入恢复性司法方式解决此类问题,可通过沟通谈判,大大降低司法查处该类犯罪的成本和难度,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恢复性司法解决问题,还能促使犯罪人充分认识到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损害,谈判结果直接关系到是否受到刑事制裁,可以大大提高犯罪人赔偿的积极性,被害人得到赔偿的可能性也因此得以增加,故恢复性司法可带来普通刑事制裁所达不到的效果,有利于圆满解决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犯罪问题,符合法律正义的要求。
另一方面,将恢复性司法引入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犯罪惩罚机制中,由赔偿主导惩罚,和解主导冲突,减少打击成本,可以使得公正和效率这两个法律最难调和的价值得以共同实现。再一方面,在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犯罪处罚中引入恢复性司法将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解更多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有利于矛盾的协商解决。同时,在执行中犯罪人会主动履行赔偿义务,被害人的权利可以得到更好救济,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也能快速恢复。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恢复性司法方式应做好提前介入工作。对此,可以在总结近年来办理侵犯企业知识产权案件中积累的经验基础上,抽调干警成立知识产权案件专业化办案组,专门负责此类案件办理和监督。围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到位、法院判决是否最终得到认可等三个方面,评判案件成效。当然,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司法解释规定一般不适用缓刑情形的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不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在依法追究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应积极配合法院综合运用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判处罚金刑、责令赔偿损失、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等惩治手段,从源头上剥夺行为人的再侵权能力和条件,消除再侵权的危险,提升刑罚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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