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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宁商标续展代理机构如何选择?
作者:玉溪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15 08:39:57
第一了解专利法和施行细节。
一项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创造创造需求具备多方面的条件。首先要契合“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次还要契合专利法规则的方式要求以及实行各种手续。具体了解什么是专利,谁有权请求并取得专利权,怎样请求专利并能赶快取得专利权。同时,还应该了解专利权人的权力和责任,取得专利后怎么保持和施行专利等内容。
第二,对自己的创造创造进行检索查新。
专利请求之前,请求人至少检索一下专利文献。假如你是新手小白,可以找相关的专利署理组织、专利署理人代为检索;当然有经历的人士,可以用一些专利检索系统进行查新,例如佰腾专利检索系统,免费的,专利录入很全;这样做的目的是,让请求人了解自己的技能和已经公开的专利的类似程度,对显着没有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就没有必要提出请求,避免形成时刻、精力和财力的糟蹋。
第三,进行商场前景和经济收益的分析和调查。
从请求到授权,请求人需求交纳不菲的费用,而且还需交纳年费来保持专利有用。假如是个人请求,对请求人自身也是很沉重的担负。所以,请求人针对自己的创造创造进行前景猜测和经济收益的调查很有必要。从技能开发的可能性、规模及技能商场和商品商场的预期来考量,得出专利授权后施行出售、转让的收益,清晰不请求专利可能带来的商场和经济损失,这些都是请求人作出是否值得请求专利,请求哪一种专利,挑选什么请求时机时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
第四,了解请求文件编撰要求和书写格局。
专利法规则,请求文件一旦提交今后,其修正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力要求书记载的规模。所以请求文件特别是说明书写得欠好,成为无法补救的缺陷,乃至导致很好的创造内容却得不到专利。权力要求书写得欠好,常常会约束专利权的维护规模。不了解费用情况或缴费的期限以及不了解请求手续或批阅程序,也往往导致专利请求被视为撤回等法令结果。
答:在工作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即不少企业对是否注册第35类商标感到疑惑,企业主自己是商品生产厂家,认为既然已经为产品注册了商标,理所当然可以进行销售,为什么还要多花钱注册第35类销售方面的服务商标。由于广告公司、职业介绍所、药店等主营业务是通过第35类商标保护的,这里主要对其他行业企业注册第35类商标的必要性进行解析。
有这样一个例子:甲公司是生产制造A品牌糖果的厂家,仅注册了第30类的商标,享有在第30类指定商品上的专用权,A品牌糖果一直通过商场、超市等销售终端销售,随着企业做大,甲公司决定开直营连锁专卖店,而此时却发现市场上已经存在多家A品牌糖果店,经查为乙公司在甲公司注册第30类商标同一时间在第35类上注册了服务商标所开设,专用权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乙公司虽经营多家A品牌名称的糖果连锁店,但店内并未销售任何甲公司生产的糖果。
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可以开A品牌直营连锁店么?笔者认为是不可以的,乙公司可以用第35类商标权禁止甲公司开设A品牌直营连锁店。当然了,甲公司可以承诺永远不开专卖店,也可以说目前法院对于第35类的保护判决案例稀少,就要开店。那么问题来了,乙有商标,你又不能禁止乙开糖果店,乙一直这样销售,如果哪天乙的糖果店出售的糖果出现了质量问题,那么媒体会怎么报道呢?其负面影响有多大?以此类推,其他产品厂家需不需要注册第35类商标,尤其是针对3503群组,不注册的风险就更大了。
对3503群组的商品:替他人推销,是否能保护商场超市专卖店利益,历来都存在很大争议,从商标局2004年8月13日给四川省工商局的《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商标申字[2004]第171号)到商标局2007年1月1日起对第八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重新修订,对原有的类别与项目都作出了相对应的增加与删减,正式使用《尼斯分类》第九版,到现在第十版的注释,我们都未见到明确说明该类用于保护商场超市专卖店。
目前全世界已有60几个国家将商场、超市标识纳入了分类表第35类规制范畴,并且已成全球趋势,相信不久的将来,中国也会加入这一行列,对第35类商标的保护会更加明确,既然现在没有明确说明,又没有更好的保护商场超市专卖店的商品或服务,那就不需注册了么?
事实上,现在35类的商品注册申请量大得很,大多数都是为了安全起见,先占住35类。在花费较少成本的情况下,先占市场是一个最好的选择。试想如果这个类别的商标被别人抢先注册了,那你的损失又是多少呢?后继的法律问题的解决又会耗费多少精力呢?如果他人同时或早于你注册35类商标,你又有多大把握使他的商标失效呢?因此笔者认为第35类商标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是很有必要注册的。
近来有不少创业者询问,商标注不注册前后有哪些区别?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具体谈谈。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玉溪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除商标注册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是不得随意,染指该商标,这样能有效避免傍名牌现象的发生。《商标法》对普通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其始终处于一种无权利保障(起保障作用的事物)状态,未经注册的商标,并没有禁止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权利,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多了,一方面会令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另一个方面也会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
更严重的是,随时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核准注册而被禁止使用。因此,要想有保障的使用普通商标,最好将其注册。如果有人先于该商标的使用者注册了该商标,则该使用者就构成了商标侵权,要付出巨额的赔偿。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当注册商标被他人假冒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权人可以请求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而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未注册商标使用上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理论上永久拥有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商标代理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而企业由于缺少对于商标知识全面了解的人才,很难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务。所以,理论上讲,只要商标注册人愿意,可以无限期拥有该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随时可能被告侵权,随时都有可能被禁止使用。
许可他人使用获得收益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令商标注册人直接获得经济收益。商标代理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而企业由于缺少对于商标知识全面了解的人才,很难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务。未经注册的商标并非其使用者专有,当然也不可能与他人签订使用许可合同,更不可能通过许可使用的途径直接获利。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增长以及加入WTO后,国内市场向国外开放,中国广大企业、经济实体和消费者品牌意识逐步增强,玉溪商标注册申请量更是迅猛发展。这些大大增加了对知识产权代理的需求。可以说,知识产权代理是随着知识经济的崛起、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凸显以及大量智力成果产生而快速发展的新型服务行业。
但从国务院发文取消商标代理人审批及资格核准后,商标代理行业的门槛也随之消失,商标代理行业从业人员激增,整个行业也逐渐出现混乱、恶性竞争等现象。对此,我们表示,这是我国商标事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面对的情况,商标代理机构被推向市场后,出现竞争是正常的,也是好事,因为它促进了我国经济和商标代理行业的发展。代理组织之间通过专业知识、服务、价格等方面的竞争,从侧面促进了我国企业及国民的商标意识,扩大了代理行业的市场容量,也因此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但商标代理作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一部分,除要求其从业人员掌握商标法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外,还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因此商标代理人不能没有门槛,而该行业的竞争也须是有序、良性的竞争,恶意竞争只能致使该行业的发展愈发畸形,最终损害的还是全行业的利益乃至国家知识产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既然决策取消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的行政审批,交给市场去选择,去优胜劣汰。经过若干多年市场运行,一个健康成熟有专业化水准的商标代理服务业一定会出现的。最终收益的仍然是广大消费者,他们可以享受到以更合理的价格去接受更专业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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