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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门商标续展需满足哪些条件?
作者:玉溪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04 08:10:51
注册公司后是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还是选择个人独资企业,又或者合伙企业或是其他类型,对公司未来的节税效果有很大的影响;是小规模纳税人好,还是一般纳税人好,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企业注册时提前做好规划。接下来我们看一下企业可以根据哪些情况选择纳税人身份。
1、看新企业规范程度如企业有真实办公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可以直接申请一般纳税人;如企业暂时无实际办公场所,财务不健全,无法准确核算,可以先申请小规模纳税人,待企业走势正轨再申请一般纳税人。
2、看新企业发展趋势如企业起点高,资金足,销售额很快突破500万元,可直接申请一般纳税人;如企业起步阶段预计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可先申请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节约成本;
3、看上游供应商如供应商以一般纳税人为主,购入的材料和资产,取得进项发票可以抵扣税额,可申请一般纳税人;如供应商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主,没有进项可以抵扣,则申请小规模纳税人;
4、看下游客户如客户以一般纳税人为主,要求按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直接申请一般纳税人;如客户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主,不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申请小规模纳税人;很多刚注册公司的创业者不是很明确自己是该申请小规模纳税人好还是一般纳税人,是因为对于每种企业的纳税情况以及自身的业务模式不是很清楚,致使企业多缴纳不少增值税,所以及时了解最新税收优惠可以及时帮你合理节税。
所谓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依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14日)以及《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等,对此已有相应法律上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因素判定。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
因此,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商标构思是指依据公司的商标战略内容,挑选可以表现职业特点和公司精神,具有独创性的商标构思。商标构思不是一种简略的构思,而是集社会学、历史学、言语学、法学、心理学、营销学、美学、哲学等诸学科知识而构成的脑力劳动成果,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一个构思共同的商标就等于一笔巨额财富。美国美孚石油公司为了更改其埃索石油产品商标,竟组成了一个由经济学家、心理学家、社会学家,言语学家、产品学家等专家组成的研讨小组,研讨了世界上很多国家的言语和风俗习惯,最后从一万多个候选的商标设计计划中断定了商标。
商标构思除应恪守有关的法律规定外,还应留意以下几点:
(1)要富有寓意,给人以联想。
(2)要简练易识,具有时代感。
(3)要尊敬风俗,逃避忌讳。
商标行政诉讼是对工商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更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为。那么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是什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表明,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商标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做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用出具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对此,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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